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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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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njust 周二 三月 13, 2012 5:35 pm

南京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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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校学生的校外实习主要包括普通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认识实习、理工科类专业的生产实习和经管文科类专业的毕业实习等实习环节。其中,认识实习是指根据某课程(群)或专业学习的需要而组织的认识和了解生产的一般过程、企业的一般情况,从而获得专业生产实际的初步认识的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是指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较为深入和综合的实习。

为使全校校外实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习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校外实习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后续课程的学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打下基础;树立劳动观念,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具体要求如下:

1.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2.了解实习单位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范围的感性认识;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训练,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和技能;

5.虚心向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人民的品德。

第二章 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

第二条 《校外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目的与要求、内容与方式、地点选择与时间分配、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专业应组织有关教师编写《校外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在实习开始前下发给学生。

第四条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院(系)应于每年十一月组织各专业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并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年度实习计划执行。

第五条 认真制定《校外实习实施计划》。根据年度实习计划,专业负责人应指派指导教师提前一个月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会同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校外实习实施计划》,其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考核要求等。

《校外实习实施计划》应在学生下厂实习之前打印并发给学生,同时于实习前一周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和实习单位。

第三章 实习基地和实习方式

第六条 每个专业必须建立2~3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并能保证80%以上的本专业学生到基地实习。选择实习基地应考虑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体现“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良好关系。

第七条 各院(系)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能满足教学或实习社会实践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学校级、院(系)级校外实习基地。院(系)自主联系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需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后可由学校或院(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和院(系)各执一份,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

第九条 学校或院(系)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习基地可挂“南京理工大学××××实习基地”标志。实习基地标志的规格及悬挂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教务处对全校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院(系)及相关教研室承担校外实习基地的双方共建工作,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及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不定期到校外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和教学社会实践条件及实习开展情况,并做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使用情况评估报告。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合作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以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专业(或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组进行,也可以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以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全校的校外实习工作应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院(系)以及专业负责。学校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1.教务处职责

(1) 审定各院(系)年度校外实习计划,编制年度校外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确定并分配各专业实习经费;

(2) 协助各单位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3) 检查各院(系)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4) 协调并解决全校校外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 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等。

2.院(系)职责

(1) 组织各专业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制定年度实习计划;

(2) 会同各专业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3) 审定实习队的领导和指导教师,建立实习队组织,进行实习前的动员工作;

(4) 检查各实习队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实习质量;

(5) 组织开展院(系)内实习经验交流,对当年度全院(系)校外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3.专业(系、教研室)职责

(1) 填报年度实习计划;

(2) 负责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3) 选定实习场所,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 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

(5) 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及各种准备工作;

(6) 参加实习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必须成立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实习队,其负责人由院(系)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担任,负责安排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 各院(系)、专业负责人及实习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习本条例及实习教学大纲,使学生了解熟悉实习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要教育党(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的“接受函”,经所在专业审查(含对接受实习单位及其指导人员等资格的审查),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院(系)、专业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严格审查、严格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除要求校内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分散实习学生的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问题、严把质量关外,应明确接受实习的单位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

各专业在实习工作开始前,应将分散实习的学生及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分散实习情况登记表",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所在院(系)和年级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工作,严肃实习纪律,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

第五章 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经验和实际知识的积累。为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师生比1:20的比例配备。

第十九条 各专业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由专业负责人申述理由,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做好一切准备;

2.参与编写校外实习教学大纲及校外实习指导书,并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要充分发挥和努力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

4.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注意搞好厂校关系;

5.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情节严重者,立即向院(系)主管领导报告;

6.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7.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专业及院(系)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带队教师须说明原因,经专业负责人及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对学生要求如下:

1.服从实习队的统一领导,遵守学校及实习所在单位有关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实习队的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领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2.虚心接受实习教师的指导。应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尊重工人、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等;

4.实习期间不得做与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除上述要求外,每天应写校外实习工作日记,每周要与校内指导教师至少联系一次;实习结束时须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应回学校完成,并与校内学生同步进行。

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可会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作业、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实习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凡旷课一次,成绩下降一个等级。实习综合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八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队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如实填写《校外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好的做法及取得的效果;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经费使用情况等),于实习后一周内交院(系)教务办公室汇总,报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院(系)领导应认真听取实习队的汇报,组织召开实习师生座谈会,并开展院(系)范围内的实习经验交流会,对当年度全院(系)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利于做好下一年度校外实习工作。

第九章 实习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校外实习经费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实习计划,于每年一月制定分配方案,由财务处统一划拨给各相关院(系)或专业。实习经费的分配标准,原则上以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计划周数为主,适当考虑专业性质和专业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各院(系)或专业在使用实习经费时,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支,统筹安排,合理调节。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学校过去公布的校外实习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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